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
一般工商业趸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格〔2018〕158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黑龙江省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黑价格〔2018〕102号)及《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三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黑价格〔2018〕129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对农电单位(含农垦、森工、小农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趸售电价和对监狱、戒毒系统所属供电单位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黑龙江省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黑价格〔2018〕102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三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黑价格〔2018〕129号)规定的降价标准同步降低,即自2018年5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2.12分,自2018年7月1日起每千瓦时再降低6.38分。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7日